我国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主要是调整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关系,而非调整法院与当事人的关系,因而未规定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对法院是否有拘束力、法院的裁判是否应当以当事人辩论的内容为基础。
基于这种诉讼心理和认知,相对人和律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的意见较大,并以此为由申请回避或拒绝继续庭审。具体表现有三:第一,诉求表达专项通道。
辩论主义简单说来就是诉讼赖以进行的资料由当事人提供。法院对于民本文化价值的认同则表现为亲民司法理念的贯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为深化人民法院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如前所述,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不能出庭的原因也要做到详尽释明,而非置之不理在德国学者看来,起源于启蒙运动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维护自由的工具,在‘驯化至高无上的主权这条唯一独特的欧洲之路上,罪刑法定原则就是它发起和保护的措施之一。[110]如果刑法解释本身应贯彻合宪性解释[111]的要求,此种分歧将会如何?[112] 2.风险刑法与国家任务。换言之,立法者对法益内涵不受限制的形成自由,使得刑法可能逾越宪法的价值决定。
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虽然不限于个人法益,而是包括公共法益在内,但是只有在最终服务于个体国民时,这种公众法益才是合法的[86],而国家制度(司法制度、货币和税收制度、廉洁的政府)之所以能够被作为法益内容,也在于其保障个人有尊严的、合于人权标准的和平生活。中国刑事法治仍然面临古典自由主义的命题,也就是防止法外恣意,限制国家刑罚权的任意发动。反之,私人言论不具有上述特征,不应被视为宪法上的言论自由而获得特殊保护,而应受制于与其对立的民事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权衡。
[44]在每一个侵权的场合,都是脆弱的个人在面对强大的公共机构,如不对之加以限制,个人权利必然岌岌可危。需要指出的是,在本文的论述中,绝对主义言论自由观也只是一种凸显言论自由价值的解释性方式,是一个形成理解的参照,而非意图实现规范层面上的移植。(58)这一名言对我们的真正启示在于,此种言论之所以不受保护,不是由于宪法权利的有限性,而是因其本质上并不属于宪法保护的范围。如果这样,就像波斯纳指出的,政府对不受欢迎的思想所施加的任何成本都可能导致大量其他思想对它的严重替代。
1787年美国立宪的开创性意义,即在于把政治架构用宪法这一超越性文件来确认,成为人民对政府的先定约束(previous constrain)。参见梁治平: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宣科案中的是非与轻重,《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第146~158页。
[58]Scheck v.U.S., 249 U.S.47[1919]. [59]See Snyder v.Phelps, 562 U.S.443[2011]. [60]See Nathan B.Oman, Jason M. Solomon, The Supreme Court's Theory of Private Law,62 Duke Law Journal 1109[2013]. 作者简介:姜峰,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53]这或许是后来诺齐克、德沃金关于权利之绝对性看法的思想源头建议将《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的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代表议案,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上升为法律层次。[17]吴邦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08年3月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http: //news. xinhuanet. com/newscenter/2008 - 03/21/content-7831807. htm,2012年3月15日访问。
这些承诺可以被纳入议案产生依据的范畴,促进承诺向议案的转化以强化代表的责任意识。当然有关代表选拔竞争机制的建立、兼职制度的改造、代表权利保障的巩固等等配套制度也会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个人获取信息的局限性与政府掌握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之间的悬殊,国情与社情的获知更多地需要政府的协助与配合,因此,保障人大代表充分的知情权,及时、全面、准确地提供代表履职所需的有效信息有利于代表履职。[9]四次会议566件中,立法方面的议案558件,监督方面的议案7件,其他议案1件。
[27]由于本文主要研究对象是全国人大代表,所以此处未将地方性法规纳入其中。以11届全国人大的全体会议为例,一次会议共提议案数462件,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则有460件。
[11]可见,人大代表提出法律议案比例一直很高,这体现出全国人大同时也是国家立法机关的特色。[8]三次会议506件议案中,法律案500件,监督工作方面议案6件。
提案能力可以从人大代表的选拔机制、兼职制度的改造等方面予以促进。可以说雷人议案的产生除了由记者在挖掘新闻素材中的偏离因素外,缺乏对议案产生依据的理性整合和议案内容的严密论证也是其中成因。所以议案质量的保障需要实质内容的规范以及形成程序的强化。在美国,尽管大部分立法提案是由有关政府部门倡议或起草的,但必须至少要通过一名议员才能向国会提出,从法律上讲唯有议员有立法提案权,所以美国素有议员立法国家之称。关键词: 人大代表 议案 提案权 履职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推进,一年一度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治协商会议越来越引起国人关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所作、所言也备受瞩目,尤其是人大代表提案权的行使,往往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而提案权正是议员实现这一职能的重要依托。
议案在形式上须包括案由、案据和方案三个要件,但议案的规范性要求有哪些,目前规则体系层面并不明确。甚至出现了不少议案所涉事项非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情况,导致议案不成立。
因此,提案权不可以随意放弃,与之相反,对于一项普通权利,权利主体一般可以怠于行使甚至可以放弃。作为民意表达的途径与问题解决的方式,议案首先必须能够被提出,才能交由国家权力机关予以审议、决定。
议会是展现国民意见的舞台,议员则是国民意见的政治代言人,需要通过提案权的行使从而实现选民群体的政治表达。在实质内容层面,代表议案内容的范围和质量有待完善。
建国初期,代表们所提的议案范围较宽,涉及领域较大,有的一事多议。议会借助政党和利益集团促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分化、集中,并成为制定政策的依据。然而,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代表,人大代表履行职务和从事实践活动需要有相应的能力作为支撑。[7]以11届全国人大的全体会议为例,二次会议518件议案中,法律案508件,监督工作等方面的议案10件。
议会的本质是公开审议论证和反驳,是公开争论和公开辩论。关于议案的理解有两种:一种认为议案是享有提议案权的机关或者人大代表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的属于该级国家权力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原案。
[26]可以称之为准权利或者准权力。当然,依据并非全盘照搬,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建议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其所包含的利益因素复杂多样,所立足的角度多元繁杂,层次高低不一。
[34]参见何俊志:《国外议会议员培训与研修体系比较》(上),《人大研究》2006年第10期。未经过有效论证的议案,其随意性增大,其合理性与科学性也失去保障。
[12]关于代表议案的水平,可从议案的实质内容与形式内容作出考量。[4]参见《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http://news. xinhuanet. com/politics/2010 -03/13/content-13164024.http, 2012年3月13日访问。[6]相较之下,1954年至1957年,全国人大共收到议案240件。能够管好一个乡,就能够管好一个县的事情。
6.规定辩论程序,优化议案审议的效果。现行法律规范并未禁止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议案,这为宽限议案提出时间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这种宽泛的内容范围只有立足于代表职责的高度对各种社会表层现象进行深入剖析、抓住本质,把握好宏观与具体的关系,才有可能切中问题根源、提出方案,才有可能将真正有意义的内容写人议案。注释: [1]参见陈国权:《议案提案报道的创新与拓展》,《中国记者》2009年第4期。
于是在实际操作层面,提案权行使的有效性与价值主要是依靠代表个人的自觉得以实现。然而,这些规则效力位阶不同,对人大代表行使提案权的规定既有相对粗略的又有比较具体的,但关于提案时间、提案要求、具体程序等等却不尽一致,对议案产生的具体细节还关照不够,影响了人大代表提案权的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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